时间:2019-12-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货币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保障资金使用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货币资金》、《支付结算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本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其中,现金是指本单位持有可随时用于支付的现金;银行存款是指本单位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信用卡存款、存出投资款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各部门。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四条 本单位财务部对本单位资金和账户进行集中管理,负责本单位融资、资金调度、资金监管、资金风险管理等。
第五条 本单位财务部应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规定,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具体人员工作职责包括:
(一)出纳人员负责本单位货币资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以及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登记工作;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严格执行票据管理规定;积极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负责日常工作中的其他相关事宜。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及往来账对账等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二)会计人员负责收、付款原始凭证的复核,收、付款记账凭证的编制,总分类账的登记,明细分类账的登记,会计账目的稽核等。
(三)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六条 本单位财务部应严格执行货币资金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以及各级领导对货币资金的授权审批权限。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现金,是指本单位库存的人民币、外币等现金。
第八条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本单位现金使用范围:
(一)职工工资、津贴;
(一)个人劳务报酬;
(二)按规定发放给员工个人的奖金;
(三)各种劳保、小额福利费补助;
(四)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员工借支的备用金;
(五)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六)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七)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情况可以用现金支付外,其他款项的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九条 现金收入的管理
(一)现金收入是指本单位在办理经济业务时,可按国家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下列范围内收取一定的现金:单位或职工交回差旅费剩余款、赔偿款、备用金退回款等款项。
(二)出纳收取现金时,应首先审核现金收入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收取不符合现金收入规定的款项;收取现金后必须与交款人当面清点并检查现钞真伪、确认无误后再行开具收款收据,交款人应于收据上签字确认;收取的现金应及时送存本单位银行账户,不得将现金收入存入个人账户或其他单位账户,即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设置“小金库”;出纳应及时将现金缴款回单、收款收据等原始凭证交会计记账,每日终了应主动与账面现金收入数核对,保证全部现金收入当天入账,核对无误;
(三)未设置出纳岗位或实行“集中支付管理”的部门发生的现金收入不便于直接交于本单位出纳时,应通过转账、汇款等方式将现金收入存入本单位银行账户,不得采用其他方式存储现金收入。
第十条 现金支出的管理
(一)出纳必须依据会计审核后的报销凭证付款;
(二)单位支付现金,须从本单位库存现金或开户银行中提取支付,不得从本单位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现金。
(三)不准用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凭证或其他单据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第十一条 现金存、取管理
出纳人员单次取现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等额外币,单次取现超过人民币2万元(含)或等额外币应有人陪同;大额缴款尽可能请银行上门服务,存、取现金在交接时必须当面点清,存、取款凭证随现金一起办理交接手续。
不得用单位银行账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取现金;不得与任何单位或个人互相借用现金。
第十二条 库存现金管理
(一)出纳应严格执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严格控制在三天的日常现金用量,对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在节假日期间库存现金只限于日常备用的零钱。
(二)由本单位集中支付的部门或未配备保险柜等安全设备的部门不得备有库存现金。
(二)现金盘点
1. 日盘:每日下班前,出纳人员自行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做到日清日结;
2. 月盘:每月结账时出纳人员对库存现金盘点,出具盘点表(附表1),会计监盘,经财务部分管会计核算的经理或授权人确认,项目经理部经项目经理确认;对盘点出现长短款情况,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查明原因,落实责任;
3. 不定期盘点:本单位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并编制现金盘点表,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现金长、短款管理
(一)出纳人员在日常现金收付中,发现现金多余或短缺,必须及时写出文字报告,经批准作当日暂存、暂付处理。应做到长款不留库,短款不空库,不得以长款补短款;
(二)短款责任性差错,当事人和责任人应承担经济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部门负责人不执行制度而造成的损失,要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存款,是指存入银行可以支用的货币资金,包括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第十五条 银行存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出纳负责本单位所有银行存款的收付工作。财务部负责人对出纳的日常工作实施业务监督和不定期检查;
(二)所有付款必须由出纳根据本单位资金审批程序审批完全的付款凭证进行;
(三)会计人员负责核对银行账户,出纳人员按月编制银行账户余额调节表(附表2),每月末及时与银行核对存款的发生额及余额,认真核实每一笔未达账。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必须经资金主管审核确认;
(四)出纳完成银行存款收付工作后应及时将原始凭证传递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避免出现银行未达账项。如有无法避免的银行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督促相关人员及时提供相关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票据的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支票及收款收据。
第十七条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第十八条 银行汇票的管理
(一)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存入当地银行,由当地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二)出纳负责向签发银行填写“银行汇票委托书”,详细填写兑付地、收款人名称、单位、用途等内容;
(三)汇票的收取必须办理接收、传递登记手续。对能立即收款的,须尽快到银行办理收款手续;对收到的远期汇票,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银行进行核对,由财务部根据本单位资金计划,安排是否贴现或背书转让。
第十九条 商业汇票(银承、商承)的管理
(一)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收到的商业汇票必须及时登记备查账,并立即存放保险箱;
(三)本单位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未计提的利息,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四)对外使用商业汇票办理、背书转让时,根据审批权限,凭付款审批单办理。
第二十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二十一条 支票的管理
(一)支票由出纳购买,设立《支票登记簿》对支票种类、支票购买日期、支票号码、金额、用途等进行登记,并在保险柜中保管;
(二)出纳开具支票后,由财务部资金主管或授权人审核签字确认,并由支票领用人在支票根上签字后,办理支票支付手续,以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三)支票的使用必须做到随签发、随盖章,不得事先盖章备用,严防支票遗失和被盗造成经济损失;
(四)不准签发无资金保证的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无理拒付,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无债权债务或真实交易的票据;
(五)不准将支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六)不准将支票作抵押;
(七)不准签发印鉴不全、印鉴不符的支票;
(八)不准签发与付款凭证实际内容、实际金额不符的支票;
(九)原则上不办理空白支票业务。
第二十二条 收款收据的管理
(一)收据领用人领用收据时,须签收收据领用数量和起止号码,一本开完后,应主动交财务部核对,财务部负责收据收入款项是否入账的逐号核对工作,核对后在收据封面核对栏签字,表示对款项已入账负责,收据存根由收据保管人员回收,回收时要签收,并负责保管;
(二)收据保管人员要定期核对、检查收据领取、使用和留存情况,防止收据短缺遗失。
第二十三条 因填写、开具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作废的票据,由出纳按规定予以保存,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对可以销毁的票据,本单位财务负责人批准后销毁,建立销毁清册并由财务部进行监销。
第五章 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银行预留印鉴,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本单位财务印章的刻制统一由秘书处负责办理并预留印模。
第二十五条 财务印章、个人名章由不同人员监督管理,财务印章由财务部负责人理或被授权人负责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二十六条 财务印章保管人必须忠实履行印章保管职责,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随意摆放,不得带离财务保管人的办公场所,财务印章不使用时,必须存放于保险柜或带密码的铁皮柜内。
第二十七条 财务印章保管人工作变动时,填制《交接清单》并在交出人栏签字后,将财务印章转交接收人,接收人确认无误后在《交接清单》接收人栏签字,财务印章移交手续由财务部经理监督完成,确认无误后在《交接清单》监交人栏签字确认,《交接清单》留本单位财务部归档。
第二十八条 若印章丢失或被盗,要立即在媒体公告,同时向银行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按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新印章。
第二十九条 财务印章为办理会计业务的专用印章,是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之一,其使用范围为:
(一)支票、汇票、保函、信用证签发的用印;
(二)资金支付及调拨的用印;
(三)经济业务往来单位的账户余额签认用印,内部单位账款转账的用印;
(四)其他与财务会计业务相关的用印。
第三十条 个人名章为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之一,用于支票的签发以及资金支付及调拨等,未经批准,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三十一条 使用财务印章必须基于发生的财务会计业务真实、合法、手续完备,加盖财务印章时,加盖于规定位置。
第三十二条 财务印章原则上不得带出财务部,因特殊原因或事项使用财务印章的,经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带出。
第三十三条 禁止非财务事项加盖财务印章,严禁在空白纸张上用印。
第六章 网上银行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银行,是指银行通过互联网提供的金融服务。
第三十五条 人员分工及操作权限
根据网上银行结算工作需要结合财务部人员构成设置以下岗位:系统管理、制单、复核、主管。
(一)系统管理岗位负责网银系统操作使用的组织与管理工作,按照财务部负责人的要求,分配操作人员的工作权限。
(二)制单岗位由出纳担任,负责根据已审核的原始凭证进行网上银行转账的制单。
(三)复核岗位负责审核付款业务的完整性及准确性,审批通过网上银行转账。
(四)主管岗位负责制定网上银行操作规范及流程,监督网上银行操作,保障资金划拨安全。
第三十六条 网银操作要求
(一)制单岗位负责保管和使用制单相关网银盾、卡密码等,复核岗位负责保管和使用复核审批相关网银盾、卡密码等。
(二)制单岗位及复核岗位临时离开电脑时,需退出联机登录状态。当制单岗位休假时,以支票取代网银支付,当涉及多笔转账业务或多银行间转账时,由主管岗位授权本部财务部其他人员代为办理网上银行制单业务。相关责任由主管岗位及制单岗位承担。
(三)复核岗位休假时,将相关密码、网银盾等交给主管岗位操作。相关责任由主管岗位及复核岗位承担。
(四)复核岗位及主管岗位同时休假时,将相关密码及网银盾等交给财务部总监操作。相关责任由复核岗位、主管岗位及财务部总监承担。
(五)严禁一人操作资金付款或一人保管制单和复核二个岗位的网银盾和密码,要求二人以上操作付款全过程。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是指货币资金及相关票、证等资料保管、支付等方面的安全。财务部负责本单位货币资金安全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办理收、付款业务时应尽量采用银行转账。出纳人员前往银行存、取现金时,应提高警惕,注意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应于财务部配备安全性强的保险柜及防盗设备用于库存现金、票据、印鉴、网银盾等的保管,涉及资金管理不相容的应分别配备保险柜;相关责任人不得将钥匙移交他人保管,不得将保险柜密码泄露给他人,一旦遗失钥匙或泄露密码,及时报告部门领导,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 应定期对库存现金、票据、印鉴、网银盾等清点,如出现遗失,应立即查明原因,报告部门领导,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第四十一条 对使用网上银行的计算机,应设置系统密码,不得允许他人随意使用;应安装功能强大的杀毒软件,定期对计算机系统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进入钓鱼网站、防范木马病毒等。对网上银行支付系统每个使用人分别设置权限和密码,确保数据信息的保密和安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的网银盾和密码信封不得存放在一起。
第四十二条 定期对参与货币资金管理业务的人员进行财产安全、防诈骗、网络信息安全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财务部应负责对本单位的货币资金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全过程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四)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五)货币资金收支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收支是否有合理、合法的凭据,全部收支是否及时准确入账、支出是否有核准手续;
第四十五条 财务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并提出纠正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对本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追究经办人员及相关财务负责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从颁布之日开始实施。
附表1:库存现金盘点表
附表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附表1
湖南省温暖工程基金会
库存现金盘点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清点现金 |
核对账目 |
||||||||||
面值 |
数目 |
金额 |
年 |
月 |
日 |
至 |
年 |
月 |
日 |
项目 |
金额 |
100元 |
现金账目余额 |
||||||||||
50元 |
加:收入凭证未记账 |
||||||||||
20元 |
减:付出凭证未记账 |
||||||||||
10元 |
加:跨日收入 |
||||||||||
5元 |
减:跨日借条 |
||||||||||
2元 |
调整后现金余额 |
||||||||||
1元 |
实点现金 |
||||||||||
5角 |
加:储蓄存款 |
||||||||||
2角 |
现金、存折合计 |
||||||||||
1角 |
长款 |
||||||||||
5分 |
短款 |
||||||||||
2分 |
|||||||||||
1分 |
|||||||||||
实点 |
合计 |
会计主管: 盘点人: 出纳:
附表2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
|||||||||||||||||
月末银行日记账余额: |
月末银行对账单余额 |
||||||||||||||||
加 |
银行已收 |
减:银行已付 |
加:单位已收 |
减:单位已付 |
|||||||||||||
单位未收款项 |
单位未付款项 |
银行未收款项 |
银行未付款项 |
||||||||||||||
月 |
日 |
摘要 |
金额 |
月 |
日 |
摘要 |
金额 |
月 |
日 |
摘要 |
金 额 |
月 |
日 |
摘要 |
金额 |
||
合 计 |
- |
合 计 |
- |
合 计 |
- |
合 计 |
- |
||||||||||
调节后余额: |
调节后余额: |
||||||||||||||||
会计主管: 制表: |
出纳: |
||||||||||||||||
调节后余额=月末银行日记账余额+银行已收单位未收款项-银行已付单位未付款项 |
|||||||||||||||||
调节后余额=月末银行对账单余额+单位已收银行未收款项-单位已付银行未付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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