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2-10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单位的票据管理,防范管理及时涉税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票据是指实行公益行为开具的捐赠票据及在购销商品、不动产、提供或者接收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前述发票既包括已经开具的票据,也包括领用的尚未开具的空白票据。
第三条 票据的领购及保管
一、各种票据的领购,由财务部人员根据本单位票据的使用情况向主管部门申请;
二、各种票据由财务部人员负责保管,并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登记票据的领购、开具、作废等情况,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票据的使用情况;
三、各类票据应当视同银行支票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如发生丢失或被盗,应于当日报告主管领导,同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并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四、空白普通票据应当妥善保管,做到防火、防潮、防盗。禁止无关的人员接触票据。如发生丢失,应于丢失当天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并及时到主管部门办理挂失手续。
第四条 票据的开具
一、票据开具要求:
1、票据所有联次必须一次复写开具,上下联内容必须完全一致,并加盖本单位发票专用章;
2、必须按规定号码顺序开具发票,发票上的所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发票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在开票系统中标记“作废”,再另行开具。作废的发票应与存根联一起保存;
3、发票不得转借、转让;不得为他人代开、虚开发票;不得开具伪造的发票;不得擅自扩大发票的适用范围;发票限在本单位财务部开具,任何人不得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二、发票开具流程
由经办人提出申请,经财务人员核对收款回单、协议或相应的合同原件,核实无误后开具。
第五条 取得发票的管理
在取得发票后,财务应按以下规定仔细审查票面信息,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应立即要求退回重开。
1、检查票据票面:项目填写齐全,票面干净,字迹清楚,未损毁、未错格压线,各联次加盖发票专用章;
2、检查票据联次:发票联留作会计凭证附件;
3、检查发票内容填写真实无误:购销双方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开票人、收款人与合同约定内容相符,谨防取得虚开发票;
4、检查发票明细清单: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发票上未能完全注明发票内容,应取得增值税发票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5、检查发票来源地:销售方使用的是否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增值税发票;
6、检查发票真伪。
第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处罚
一、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1、未按照规定领购、取得票据,私自印制票据;
2、向他人提供或者借用票据,转接、转让、待开票据;3、未按规定开具票据,涂改票据,虚构经营业务,虚开票据,开具票务不相符的发票,擅自扩大发票开具范围,或以其他单据、白条代替开具;
4、未按规定保管,未按规定报告发票的使用情况,丢失、损(撕)毁票据;
5、未按规定接收主管部门检查;
6、其他违规行为。
二、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纠正或进行处罚。如发生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被处罚而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本单位将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 发票抵扣联移交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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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项目计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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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开票日期 |
发票号 |
销售单位 |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
不含税金额 |
税率 |
可抵扣税额 |
不可抵扣税额 |
价税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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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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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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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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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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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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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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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请项目会计认真核实以上发票,需确保发票信息均无误,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统一,相对应后,抵扣联原件及对应的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销货清单原件送至本单位本部扫描认证。如有分包专用发票,请单独填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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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移交人: |
项目委派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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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日期: |
增值税发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发票开具时间要求
本单位原则上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时间为每月1日至结账日(一般为25日)。如结账日为非工作日,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需提前通知本单位税务专员;如遇特殊情况 ,需在开票日后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在不影响报表编制,且不欠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情况下,可以开具。
第二条 发票开具流程
首次向本单位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时,需填写发包方的开票信息表(附表一)。如发包方经营税号、注册地等信息变更,应提供信息变更确认函并加盖行政公章。
开票流程具体如下:
1、项目委派财务人员与发包方确认开票金额,扣除专业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预征率(一般计税项目2%,简易计税项目3%)在当地税务局自行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该为开票金额不含税金额-抵扣的分包不含税金额的差额,再按企业所得税预征率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项目委派财务人员提交开具发票申请表(附表二)、项目所在地国税、地税预缴完税凭证、三方签证的工程进度结算单、专业分包发票原件(专业分包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等资料。
本单位税务专员当日审核资料无误后,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在增值税发票联和抵扣联(若有)加盖发票专用章并邮寄至项目部,发票记账联由本单位留存。
2、采用一般计税方式的项目,本单位税务专员需计算该项目应缴的增值税差额。如该项目留抵的进项税额不足以抵扣本次开票时应缴的增值税额,本单位税务专员与项目会计核实应缴的增值税和附加税的金额。
项目委派财务人员按月将发票开具申请资料邮寄到本单位存档。
第三条 进项税抵扣认证相关要求
项目委派财务人员按月将进项税抵扣联原件、相关附件和发票抵扣联移交清单在结账日之前寄回本单位财务部,
本单位税务专员按各项目提供的专票建立项目进项税抵扣台账,每月结账日与项目委派财务人员核对留抵进项税。项目提供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项目部如大批量采购低值易耗品,项目申请开票时可以直接扫描相应进项税专票一次性抵扣认证,但后期项目委派财务人员需根据项目实际使用情况,每月底提供相应低值易耗品损耗及库存情况,并要求项目经济责任人签字确认。
第四条 月末应交增值税的核对
一般计税项目委派财务人员每月结账日与本单位税务专员核对当月开票金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上月留抵税额,计算项目部当月应承担的增值税及附加税额,并于当日拨付应缴的增值税差额及相应附加税费至本单位账户。
如未能拨付,本单位财务部从当月结账日次日开始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比率收取滞纳金,并在逾期后项目收回的第一笔工程款中扣除。
同时该项目部以后再出现开票时留抵进项税额不足以抵扣应缴的增值税差额的情况,一律要求补足应缴的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后方可开票。
当项目开具发票金额达到合同总价的85%,一律要求给本单位上缴足额应缴的增值税和附加税后方可开票。
第五条 同一实施团队不同项目之间进项税的调剂规定
项目同一实施团队管理的一般计税项目之间进项税额可以调剂使用,需要调剂使用进项税额的项目应在当月结账日前出具留抵进项税额调剂使用申请,经双方项目委派财务人员核实,实施团队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项目行政章。调剂使用申请原件应寄回本单位留存,项目留存复印件进行账务处理。
超过当月结账日未办理,按照逾期处理。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表一:
附件二项目开具发票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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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名称: |
项目外管证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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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发票的种类 |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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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或购货 单位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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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税金额 |
税率 |
税额 |
价税合计 |
分包发票不含税金额 |
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
项目所在地预缴附加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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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发票号 |
分包发票合计 (含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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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营改增”老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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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申请人: |
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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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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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工程项目名称请根据外管证上登记的项目名称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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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票申请人须由项目委派财务人员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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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票时请附上相应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分包发票(备注需注明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进度确认单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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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月将完税凭证、分包发票、开票申请原件寄回本单位存档。 |
附表二:
增值税发票开具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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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注册登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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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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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及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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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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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项目开具发票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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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名称: |
项目外管证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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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发票的种类 |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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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或购货 单位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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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税金额 |
税率 |
税额 |
价税合计 |
分包发票不含税金额 |
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
项目所在地预缴附加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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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发票号 |
分包发票合计 (含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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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营改增”老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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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申请人: |
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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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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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工程项目名称请根据外管证上登记的项目名称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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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票申请人须由项目委派财务人员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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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票时请附上相应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分包发票(备注需注明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进度确认单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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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月将完税凭证、分包发票、开票申请原件寄回本单位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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