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0-17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单位的票据管理,防范管理及时涉税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票据是指实行公益行为开具的捐赠票据及在购销商品、不动产、提供或者接收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前述发票既包括已经开具的票据,也包括领用的尚未开具的空白票据。
第三条 票据的领购及保管
一、各种票据的领购,由财务部人员根据本单位票据的使用情况向主管部门申请;
二、各种票据由财务部人员负责保管,并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登记票据的领购、开具、作废等情况,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票据的使用情况;
三、各类票据应当视同银行支票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如发生丢失或被盗,应于当日报告主管领导,同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并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四、空白普通票据应当妥善保管,做到防火、防潮、防盗。禁止无关的人员接触票据。如发生丢失,应于丢失当天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并及时到主管部门办理挂失手续。
第四条 票据的开具
一、票据开具要求:
1、票据所有联次必须一次复写开具,上下联内容必须完全一致,并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
2、必须按规定号码顺序开具票据,票据上的所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发票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在开票系统中标记“作废”,再另行开具。作废的票据应与存根联一起保存;
3、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不得为他人代开、虚开票据;不得开具伪造的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的适用范围;票据限在本单位财务部开具,任何人不得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票据。
二、票据开具流程
由经办人提出申请,经财务人员核对收款回单、协议或相应的合同原件,核实无误后开具。
第五条 取得票据的管理
在取得票据后,财务应按以下规定仔细审查票面信息,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应立即要求退回重开。
1、检查票据票面:项目填写齐全,票面干净,字迹清楚,未损毁、未错格压线,各联次加盖发票专用章;
2、检查票据联次:发票联留作会计凭证附件;
3、检查票据内容填写真实无误:购销双方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开票人、收款人与合同约定内容相符,谨防取得虚开票据;
4、检查票据明细清单: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发票上未能完全注明发票内容,应取得增值税发票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5、检查票据来源地:销售方使用的是否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增值税发票;
6、检查票据真伪。
第六条 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的处罚
一、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1、未按照规定领购、取得票据,私自印制票据;
2、向他人提供或者借用票据,转接、转让、待开票据:
3、未按规定开具票据,涂改票据,虚构经营业务,虚开票据,开具票务不相符的票据,擅自扩大票据开具范围,或以其他单据、白条代替开具;
4、未按规定保管,未按规定报告票据的使用情况,丢失、损(撕)毁票据;
5、未按规定接收主管部门检查;
6、其他违规行为。
二、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纠正或进行处罚。如发生违反票据管理规定被处罚而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本单位将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经2016年7月2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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