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1-1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湖南省温暖工程基金会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使党建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促进党建工作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
1、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
2、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等专项活动支出;
3、党建工作外出学习考察补助;
4、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5、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
6、开展党内关怀慰问活动等。
第三条 经费来源: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基金会管理经费列支。
第四条 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
第五条 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应由支部确定专人管理,书记审批,保证账目清楚,票据、手续完备。
第六条 党支部要定期召开党员会议,将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和广大党员的监督。
第七条 党建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截留、挪用党建经费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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