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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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温暖工程基金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5-10-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规范湖南省温暖工程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专项基金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吸收社会力量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本会章程,制定本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以支持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在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在符合基金会宗旨前提下,按照捐赠方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基金。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凡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机构、企业或个人皆可向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申请报告;

(二)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方案;

(三)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四)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背景介绍,自然人情况介绍。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基金会会议研究并报理事长审议批准。专项基金批准设立后,由基金会起草《关于成立 xx 基金的决定》,经秘书长审核、理事长签批后,在基金会官网发布公告。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发起资金最低数额为2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独家捐赠并冠名的专项基金发起资金的最低限额为1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专项基金成立后可使用湖南省温暖工程基金会 xx 基金”的名称。

以个人或企业冠名的专项基金不具有公募权。

第六条 设立专项基金,需基金会与专项基金发起方签署协议,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各方的权利责任、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处理等。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专项基金的名称、宗旨、设立背景和目的。

(二)专项基金发起方的捐赠数额和捐赠方式。

(三)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和存续期限,终止条件以及剩余财产处理方式。

(四)专项基金管理、使用的约定,专项基金运行成本列支比例。

(五)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六)基金会管理费用提取比例。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基金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所有捐赠人开具正式捐款收据,如捐赠方有要求,可颁发捐赠证书;

(二)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专项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四)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

专项基金设立湖南省温暖工程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基金会指定相关领导担任管委会主任。管委会设委员若干名,由基金会、发起人及捐赠人代表共同组成。管委会可根据实际需要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资助工作。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决定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

(二)保证专项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基金会宗旨;

(三)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的资助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第十条 基金会作为法人主体,代表专项基金对外签署所有协议。专项基金要使用带有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不得刻制印章,不能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及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基金会项目部对专项基金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涉及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对外募款、开展公益项目、对外宣传等)时,需上报基金会审批。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基金会章程和专项基金宗旨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十 专项基金收支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或使用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账户。基金会为专项基金分设财务科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基金内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第十 管委会确定专项基金的资助项目后,向基金会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预算报告等文件,经基金会审核,报理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可从发起资金及年度新增捐赠额中按不高于10%比例提取工作经费,用于基金会工作经费或其他公益项目支出管理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资方另行捐赠。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需在接受捐款时商榷捐赠人并由捐受双方以合同形式确认。

第十 专项基金定期向基金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构架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

第十 基金会每年应邀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报告。

第四章 基金的终止和撤销

第十九条 基金会定期对下设专项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终止。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区分下列不同情形,以不同方式终止。

(一)已完成协议中设定工作任务的,自行终止;

(二)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自行终止;

(三)成立后一年内,专项基金没有募集到资金、捐赠的资金没有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自行终止;

(四)未按规定上报财务决算和工作总结的,基金会可以决定终止;

(五)违反协议内容的,在社会上给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损坏基金会名誉的,基金会可以强制终止。

第二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对专项基金终止事项发生争议时,由基金会理事会会议裁定。

第二十二条 拟终止的专项基金由基金会与管理委员会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清算报告应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该专项基金工作人员不得以该专项基金的名义继续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管理委员会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基金会批准后处理;剩余财产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基金会用于发展与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五章

第二十 严禁基金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制度、法律和法规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经2016年7月2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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